2023-2024学年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2023-2024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确保认定结果符合实际,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学工字[2023]47号)和《湖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校政学[2020]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相关要求,特制定此细则。
一、评议细则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湖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具体评分依据和标准:
1、家庭人口基本情况:
(1)学生是孤儿和事实无人扶养:50分
(2)单亲(丧偶或离异不提供抚养费):50分;
(3)父母因病因伤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50分/人;
(4)兄弟姐妹情况:
就读大学:20分/人;
就读高中:10分/人;
就读初中小学:4分/人;
辍学(年龄≦18岁)或因伤因病无劳动能力:4分/人。
(5)烈士子女:50分;
(6)需要赡养老人(年龄超过70岁的祖父母):4分/人,
(7)学生残疾:30分
(8)特困供养学生:40分
2、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情况:
(1)家庭人员目前患有重大疾病(主要指癌症)、受到重大伤害的:40分/人;
(2)家庭主要人员残疾的:
根据残疾等次分别加:
1-2级:20分/人;
3-4级:15分/人;
5-7级:8分/人;
8-10级:6分/人。
(3)家庭成员患病住院的(近2年):
根据费用分别加:
3000元以下:3分/次;
3000-6000元:5分/次;
6000-10000元:10分;
10000元以上:15分。
3、家庭受灾害和发生重要变故情况:根据情况加0-20分;
4、家庭为低保的:40分;
5、其他情况:根据情况加0-30分;
6、减分:在某方面表现较差(如经常旷课、沉溺网络、不参加集体活动、不遵守寝室规定、学习态度差等),可相应减0-2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
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的;
(5)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
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6)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三、各等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特困生:5%左右;
困难生:15%左右;
一般困难生:10%左右。
四、特殊人群学生即政府部门下发文件中的各类困难学生(一对一发给班长)
(1)不在文件名单内的,但事实符合特殊情况的学生,提供证明材料后,纳入名单;
(2)在文件名单内,但不符合实际,不存在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交放弃申明书;
(3)对属于认定对象中前12类的学生,如坚持放弃认定的,在《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附件2)中,在“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选择“放弃”,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
(4)凡是属于前12类特殊人群学生,都要纳入困难生认定名单;
(5)凡是建档立卡的学生都要纳入贫困生名单并优先考虑困难及以上等次;
(6)根据省资助中心要求,今年认定贫困生时,各学院要将暑期内受疫情、灾情等影响严重的学生酌情纳入认定范围。
注:依据省文件精神,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将2023年十二类学生作为优先认定对象,而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应切实依据学生材料进行困难生认定。
五、本细则解释权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
湖北文理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