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2021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1-10-19 点击数:

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校政发学[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首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评选学年度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三)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道德品质优良;

(四)按时报到注册;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评选学年度精读书籍超过9部;

(六)评选学年度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时间达到学院规定(因疫情:大一年8个义工时,其他级不做要求);

(七)评选学年度健康状况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一学年度早锻炼考勤记录为有效次数为60次或累计里程120公里20级本科和专升本早锻炼打卡次数按照24次(一学期)+60公里(二学期)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

    1)评选学年度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在班级前30%;

2)评选学年度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选修课程除外,指补考以前)。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人数及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不超过本院学生总人数的3%,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1000元;

     2、二等奖学金:不超过本院学生总人数的5%,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800元;

     3、三等奖学金:不超过本院学生总人数的8%,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400元。

第六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卧龙英才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具体详见《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校政发学[2017]10号)第九条、第十条。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院评优评模工作领导小组,院评优评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各班成立班级评优评模工作小组,其中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长或团支书任副组长,其他班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原则上每学生寝室推荐一名),负责班级评优评模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学生向所在班级评优评模工作小组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2、班级评优评模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确定初评名单,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班级评优评模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上报院评优评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院评优评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在评定过程中,学生对评审过程及结果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院评优评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询,院评优评

模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质询人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在评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11月,评选材料应按时一次性上报,材料不全、失实或不符合要求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三条 表彰形式及发放方式:

 1、学院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2、学校学工部(处)·团委负责印制荣誉证书,学院负责打印荣誉证书,并报学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颁发;

 3、奖学金由学校计财处直接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文理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文理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2021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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